32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光伏发电项目“占地说”需商榷 建议不按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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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编者按:国家发改委机关报《中国经济导报》今日六版头条刊发《32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光伏发电项目“占地说”需商榷 建议不按建设用地管理》的专题报道,内容如下:
  既不改变土地性质和面貌,又能通过租金、发电收入等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理应鼓励放开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林用地,而非限制。
  3月6日,32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签名并提交提案:用地方面的问题,成为制约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的主要障碍。
  据联名委员介绍,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后,有关“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极大限制了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目前,河南、山东、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确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一般农用地的,必须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朱共山说。
  “其实,光伏用地并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形成‘占用’。”朱共山说。据介绍,光伏发电项目与建筑产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不同,光伏组件依靠钢支架支撑,利用地表空间来铺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通常光伏发电项目中光伏组件最低点离地高度在0.5米~1米之间,在最新型的农光互补、渔光项目里,光伏组件最低离地(水面)点高度在2米以上,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形成“占用”。
  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不会破坏土地,也不会形成永久性用地,组件阵列下面空间仍可以进行农业、渔业、林业、牧业生产,正常种植水稻、玉米、果树、茶树、油用牡丹等经济作物,完全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和渔业养殖,尤其适合喜阴作物的生长(遮阳),是多能互补、多产业融合、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提高单位面积经济产出的重要形式和载体。光伏组件对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涵养水土,减少增发量有积极作用。“青海格尔木地区,在建设光伏发电园区后,地表植被增长,生态恢复显著,为此格尔木地区特意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光伏发电项目耕地占用税。”朱共山委员举例说。
  事实证明,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功能现状的情况下,现有农林产业结合光伏发电对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发展现代高效农林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很多地区存在土地性质划为一般农林用地,但实际不能耕种、利用率低等问题;而部分可耕种但经常遭遇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一般农林用地也同样存在利用率低、不能保障农林业发展等现实问题。在这些利用价值不高的一般农林用地上发展光伏发电,既不改变土地性质和面貌,又能通过租金、发电收入等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率,理应鼓励放开光伏项目使
  用一般农林用地,而非限制。
  如果按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所述,“光伏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一方面各地方建设用地指标有限,不可能大面积用于光伏项目;另一方面,依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光伏发电属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即4万元/亩。“如果照此对光伏阵列面积征收,会极大影响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率,会严重阻碍光伏产业平价上网的趋势和速度,形成负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应。”朱共山说。
  联名委员建议国土部门尽快调研、实地考察光伏农业、光伏渔业等新型经济现象,对土地“占用”进行详细标准界定,修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相关条款。“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除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路面硬化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阵列,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进行破坏,不能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联名委员一致表达这一观点。
  原文链接:http://www.ceh.com.cn/ep_m/ceh/html/2017/03/08/B06/B06_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