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修订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3月30日消息,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工信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新规范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开发利用在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提出新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规范,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要求,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硅多晶》(GB/T12963)2级品以上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8和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1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5%和20%;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
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3%、13%、12%。
6.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在1年内分别不高于2.5%和3%,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在1年内不高于5%,25年内不高于20%。
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