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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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于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银行」),作为独立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贷款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就向本公司提供为期三年之4亿美元贷款及人民币20亿元贷款(统称为「该等贷款」)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该等贷款为银行于二零一零年八月授出的2.2亿美元及人民币5.3亿元现有贷款(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披露)以外之贷款。

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倘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及彼等之其他直属家庭成员(「朱氏家族」)及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联系人士」)于任何时间不再(i)实益拥有本公司最少百分之三十(30%)已发行股本;(ii)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iii)控制本公司,则属于控制权变动事件。倘发生任何上述控制权变动事件,银行可通知本公司随即取消贷款并宣布未偿还本金连同应计利息及贷款协议项下所有其他款项须实时到期偿付。倘银行选择不行使上述权利,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则本公司无论如何须根据贷款协议规定,于下一个利息支付日期偿还有关未偿还本金连同应计利息。作为贷款协议之先决条件之一,朱共山先生将承诺促使朱氏家族及其联系人士(i)实益拥有及将继续拥有本公司至少30%已发行股本;及(ii)目前及将继续共同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

于本公布日期,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及彼等之其他直属家族成员为一项信托之受益人;该信托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2.4%。因此,朱共山先生及朱钰峰先生被视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倘该等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于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作出适当披露。

承董事会命

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共山

香港,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朱共山先生(主席)、沙宏秋先生、姬军先生、舒桦先生、于宝东先生、孙玮女士、汤以铭先生及朱钰峰先生;非执行董事周国民先生及白晓晴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钱志新先生、何钟泰博士、薛钟苏先生及叶棣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