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齐捧金太阳 光伏并网发电投资补助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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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

《通知》表示,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行业人士称,这是继光电建筑新政之后,对太阳能发电行业的又一大扶持政策。

《通知》表示,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需要指出的是,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通知》规定,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此外,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门槛。

此外,《通知》对于电网支持作出规定: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