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修改 新能源发电将获补贴
此次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是,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由于作为新兴能源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近年各国普遍采取政府财政予以先期支持。
基金用于5项用途
草案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的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等。
据了解,这部分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有关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自2007年开始,我国逐步建立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是附加资金制度,但并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附加金主要来源于对除农业生产外的销售电量征收费用。目前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厘钱,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上述制度实行之后,约有三批200多个风电、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项目获得了电价核准以及相应补偿。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电价机制不够明确,各地定价政策五花八门,如风电就存在五种不同的定价机制。人大环资委昨天对此也指出,主要还需通过完善法律实施办法,加快制定并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分类上网电价以及研究制定有关太阳能发电项目和价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来解决。
确立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除了建立基金之外,这份草案的修改同时也充分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制度支持,将确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具体而言,草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汪光焘说。
此外,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中主要的风能产业为例,我国主要分布在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等偏远地区,绝大部分处于电网末梢,电网建设相对薄弱,致使东北、内蒙古、西北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风电难以输送到负荷中心。同时,一些地方在不具备并网条件下,盲目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人大环资委昨天还对此建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必须要与电网建设规划相统筹,来解决上述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