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涅槃 “协鑫”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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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与其他案件相比,破产案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操作程序更加繁琐,审理周期也更加漫长。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在短短6个月内,顺利审结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是上海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也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日前,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超日公司)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公司实现盈利;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

有专家指出,作为以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式化解公司债违约风险,帮助企业“起死回生”的成功典范,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所积累的经验做法,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其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6月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发展)。2007年,超日发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注册资本1.976亿元。2010年11月,超日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

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的“11超日债”。但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负债近60亿元,无法按时偿付债券利息,“11超日债”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打破了公募债券市场“零违约”的纪录。

2014年5月,因连续三年亏损,超日公司被暂停上市。超日公司的供货商之一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华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对此,被申请人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超日公司大股东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意见等书面材料。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海一中院要求申请人毅华公司提供债权产生所依据的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资料,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经过审查确定,超日公司拖欠毅华公司的货款已到期,毅华公司有权申请超日公司重整。超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因此,上海一中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裁定,依法受理该破产重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