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2016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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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2016年能源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思想为新时期能源工作的总遵循,努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严监管、推市场、强服务”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能源市场监管和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扎实推进电力等能源市场化改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促进能源垄断环节公开透明,促进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政策、项目有效实施,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


(一)深入开展简政放权后续监管。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能源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承接情况、年度规模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实施监管,确保能源项目有序投资开发。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监管信息系统、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和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建立能源项目台账制度,逐步实现简政放权后续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加强能源领域战略规划、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开展电力等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监管,开展煤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建设情况监管,促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开发利用政策的有效落实。开展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情况监管、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监管,促进煤电升级改造、煤炭脱困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大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监管力度,督促炼油企业完成升级改造任务,保障优质油品供应目标顺利实现。

 

二、积极推进电力等能源市场建设和价格改革


(三)组织制定电力市场相关文件。认真落实中发[2015]9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组织制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各派出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电力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实施细则,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四)统筹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在京津冀、南方等区域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在贵州、云南、山西等省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派出机构在电力市场建设、市场规则制定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五)建立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稳步推进电力直接交易等电力中长期交易,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拓展交易范围、交易规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修订完善“两个细则”,着力推广跨省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进跨省跨区电能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西电东送”和清洁能源消纳。

 

(六)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积极参与电力、油气等能源价格改革相关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委实施和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开展试点地区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提出输配电价定价建议,推进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建立和发售电价格放开试点等工作。

 

(七)配合做好油气体制改革工作。积极参与油气体制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的制定,推动油气管网和LNG接收站等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加强对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相关交易业务的监管,推动非居民用气供需双方通过平台开展交易。

 

三、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八)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进一步完善“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的阳光许可工作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许可证核发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围绕“发好证、管好证、用好证、服好务”的要求,做好许可证核发和持续性监管。开展发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配电网建设项目执行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

 

(九)扎实推进电力等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完善能源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加快能源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成果运用及宣传推广工作。推动能源领域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十)加强电网公平开放和调度交易监管。加强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确保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强化调度和交易信息公开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时效性。继续开展电力调度交易及市场秩序专项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开展电网运行方式监管,落实电力调度运行方式报告制度,促进“三公”调度。

 

(十一)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监管。切实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监管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开展重点省份弃水、弃风、弃光、弃核问题调研,有效促进水电、核电消纳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及全额保障性收购,及时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监管建议。

 

(十二)持续抓好供电监管。坚持民生优先,认真落实好“五个持续,五个保障”、“七个重点抓”等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开展供电监管工作,促进企业提升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探索开展配电网建设运营专项监管,促进配电网改造升级和配电企业运营水平的提高。继续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严厉打击垄断市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十三)加强价格与成本监管。完善电力等能源企业价格和成本信息报送制度,进一步加强能源企业价格与成本变动情况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加强输配电价格和成本监管,修订《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汇总分析并适时发布2015年度电力价格与成本信息。开展“十二五”期间投产电力工程造价分析专项监管,促进企业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对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及其它重点地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四)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强化制度建设,制定油气管网剩余能力核算办法、信息公开办法、LNG接收站开放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对设施开放情况、价格收费、信息公开及报送等情况实施监管。

 

(十五)继续做好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监管。研究建立天然气供需信息报送系统,及时发现供需矛盾,针对部分地区供气紧张问题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保障天然气特别是冬季用气高峰民生用气稳定供应。关注国内外油气市场动态,探索开展供需形势分析工作。

 

四、组织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


(十六)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围绕上述工作内容,制定年度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监管,深入查找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下达监管任务书,组织派出机构开展专项监管。

 

(十七)开展重点问题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各派出机构围绕国家能源局中心工作,参照上述工作内容并结合本地能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问题监管工作计划报市场监管司,经汇总研究后印发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十八)切实抓好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做好各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相关后续工作,督促企业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时移交处理。有效运用监管工作成果,及时向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将监管报告及意见作为拟订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五、加大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


(十九)完善能源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完善有关行政执法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完善能源管理、日常监管与稽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集中力量查处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管理。按照“知民情、解民忧、惠民生”和便捷有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用途拓展后的普及宣传、信息统计以及处理情况通报发布等工作。编制并公布12398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明确受理范围、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积极推进12398热线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接线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十一)做好投诉举报和争议处理。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建立投诉举报处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投诉举报事项办结率、回访率、当事人满意率水平。建立健全能源争议调解有关制度,开展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二)健全能源监管法规体系。继续推动《能源监管条例》的制定工作,配合做好《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大力推进依法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流程和执法文书,促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

 

(二十三)稳步推进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标准体系,做好计划项目的征集和审核管理工作,督促做好标准起草、意见征求、技术审查等工作,完成已立项电力监管标准的编制,研究探索将监管标准化工作拓展至整个能源领域。

 

(二十四)建立能源市场监管专家库。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建立能源市场监管专家库,聘请电力、煤炭、油气等领域的专家协助开展能源市场监管和市场建设有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并配合做好能源市场监管政策解读。

 

(二十五)加强能源市场和监管体制机制研究。研究我国电力市场发展规划,确定市场模式、范围、品种,制定市场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开展电力市场建设国际案例、世界主要国家电价比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关键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重点研究,积极参与能源监管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促进监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和监管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六)加强能源监管业务培训。组织能源监管业务专题培训,通报能源市场监管工作情况,讲解有关监管要求和方法,互学互鉴,交流有效做法和经验,切实提高监管业务水平。组织电力市场、油气监管、输配电成本核算、能源稽查业务等专题培训研讨,宣贯、讲解有关政策文件制度,介绍国际经验,进一步提升市场建设和监管业务能力,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