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 全额保障性收购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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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3月28日,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所谓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办法》也对可再生能源做了清晰界定,《办法》适用于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2010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曾经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将制定具体办法。但在近6年之后,这一法律制度终于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根据办法,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发改委要求,电网企业应按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市场规则,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时等时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